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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处:房屋优先租赁权能否阻止合同解除?
发布者:济南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19-7-29 14:08:23  阅读:2696次 

    【知识分享】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情简介】甲公司与李四于2014年7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将办公大楼(共五层)的第二层出租给李四用于经营,租期为4年,自2014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合同签订当日甲公司即将房屋交付给李四。后因甲公司内部重大调整,该租赁合同到期后房屋要收回自用,于2018年3月15日甲公司向李四送达终止合同通知书,告知李四“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6月30日到期;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拟将房屋收回自用,不再与其续签,故合同到期后双方终止房屋租赁合同,请提前做好腾房工作,并于2018年6月30日按时返还房屋。”但合同到期后,李四以“我有优先租赁权,我要继续租”为由,拒不腾房,继续使用房屋两月之久,并续交了两个月房租。期间甲公司多次与李四沟通腾房事宜未果,并于2018年9月1日再次向李四下发“解除合同及腾交房屋通知书”,明确写明双方合同于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解除,请其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所属物品搬出,按时腾交房屋。李四到期并未按时腾房,双方协商未果,诉诸法院。

    附:该房屋租赁合同部分主要条款如下(甲公司为甲方,李四为乙方):

    第十条第七款:合同期满,甲方如继续出租房屋,乙方享有优先权,并应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因国家政策变化或甲方内部重大调整时,双方合同必须终止,但甲方需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条第八款:合同期满,乙方必须搬出房屋,每超一天,甲方按全部租金的千分之五加收乙方违约金,超过五天仍未搬出房屋,甲方有权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第五款: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未能如期搬出并返还房屋,推迟期间支付甲方双倍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问题竞答】

    1.李四主张的优先租赁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与李四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是否解除?何时解除?说明理由。(宣传员  黄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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