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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汽运报(295期)《法制回响》获奖名单出炉
发布者:济南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19-9-19 11:08:34  阅读:2980次 

    9月18日,公司人力资源处处长赵修闻为在长途汽运报(295期)“法治回响”栏目开展的有奖答题活动中胜出的前三名获奖人员颁发了精美礼品。

    此次“法治回响”栏目有奖答题活动,主题是:房屋优先租赁权能否成为阻止合同解除的正当理由。前三名获奖人员为:大金特货公司柏慧秋、机关企管信息处李梦、机关安全处郐建刚。其中,来自大金特货公司的柏慧秋是连续两次获奖,她深有感触地说:“通过这类答题活动,激发了自己学习法律知识热情,在答题的过程中,通过查找和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了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以后要积极学习法律并做到学以致用,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治回响”栏目有奖答题活动得到了公司领导的肯定与支持,依法治企离不开每个员工的努力,也想通过此类活动鼓励公司更多的职工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切实加强大家的法律意识,调动大家的学法热情。引导大家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自觉运用法律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利。

   现公布《房屋优先租赁权能否阻止合同解除?》竞答参考答案

 【知识要点】

   1、不定期租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2.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并给予一定的腾房时间。

【答案解析】

    1、李四主张的优先租赁权不成立。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的强制性规定,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也并没有禁止合同当事人约定这种权利,因此只要这种约定是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应认为约定有效而受法律保护。但在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房租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七款的约定“期满甲方如继续出租房屋,乙方享有优先权”。涉案房屋系甲方是收回自用,不再出租,不存在适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条件。因此李四主张的优先租赁权是不成立的。

    2、甲公司与李四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已解除。解除时间为:2018年9月16日。理由:甲公司与李四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于2018年6月30日到期。到期前甲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李四送达了终止合同通知;到期后2018年9月1日向李四直接送达了“解除合同及腾交房屋通知书”,明确写明双方合同于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解除。根据《合同法》第215条、232条规定和合同约定,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因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该房屋视为不定期租赁,甲公司有权随时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解除通知自送达即生效。从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也印证了双方合同于九月份解除事宜,因为李四只交纳了七月、八月的房屋租赁费,之后未再缴纳。因此双方的合同于2018年9月16日即解除。(宣传员  黄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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