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下面简称《规范》)的实施,做为执行单位就要对照标准进行识别、学习、落实、检查等一系列工作。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将新《规范》与老《规范》对比一下,更好的帮助我们熟悉标准,应用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与原来的规范在法律依据方面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这说明了交通主管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监督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视。
第四条:由原《规范》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机构应当加强对汽车站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改为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增加了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进一步强调了安全工作要全员参与、人人有责。
第八条:由“三不进站、五不出站”改为“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增加了不系好安全带不出站。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站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除报告相关部门外,增加了应当及时对汽车客运站运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更加明确了发生安全事故后需要倒查,倒查不只是安全生产管理还包括客运站运营。
第十二条、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有的责任,主要负责人共计九条,分管负责人共计十条;通过学习后我们要根据新《规范》及时的修订各车站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内容,并根据内容履职尽责。
第十七条 明确了培训学时要求,及培训记录的保存时间,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有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6个月。
第十八条修改后汽车站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以与安全生产例会一并召开,并要求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36个月。
第二十六条:原《规范》要求一级汽车站必须配备安检设备,二级以下汽车站积极配备安检设备,新《规范》要求一、二级汽车站必须配备安检设备,三级以下汽车站积极配备,另外新增加了危险品查堵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常见危险品识别与处置、安全检查设备使用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经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考核合格;在岗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岗位工作要求,不得开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这要求我们各车站要有相关人员培训及考核情况档案。
第二十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本单位始发的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严格填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例行检查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不但要求要有安全例行检查台帐,还明确了保存期限。
第二十八条:新增了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在调度营运客车发班时,应当对营运客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和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单证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方可准予报班。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营运客车报班记录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原规范要求出站检查相关手续,新规范要求客运站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就要检查,出站还要检查。
第二十九条:出站检查中除要检查相关手续外,增加两项
(一)检查出站营运客车报班手续是否完备,确保营运客车出站前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等单证经客运站查验合格;
(二)核验每一名当班驾驶员持有的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确保受检驾驶员与报班的驾驶员一致;
(三)清点营运客车载客人数,确保营运客车不超载出站。如发现营运客车有超载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四)检查旅客安全带系扣情况,确保营运客车出站时所有旅客系好安全带。
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营运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营运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出站登记表”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编 辑 魏 鑫
通讯员 田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