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5-10 浏览量: 668

事项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责任部门: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申请主体: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四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

事项性质:公共服务

事项类别:即办件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公布,国务院2022第752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维修服务完成后应当提供维修费用明细单。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7号公布,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修订)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审批条件或标准: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1.2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1.3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各类机动车维修业户的从业人员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配备。

1.3.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1.3.2 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1.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1.5 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1 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2.3 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2.4 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3. 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2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3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3.4 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5 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办理程序:填报→提交→接收→补正→完成备案

审查标准:

1、审核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予以备案。

2、经审查,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要补正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形式: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纸质材料提交方式:窗口收取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窗口领取

申报材料(申请人需携带企业公章):

1、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备注

1

营业执照

原件和复印件


2

经办人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3

授权委托书

纸质

委托他人办理时,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需有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签字

4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附件1)

纸质

申请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备案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一致,必须为实际经营地址。

5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登记表(附件2)

纸质

首页加盖企业公章

6

经营场所情况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需提供场地租赁协议(注明生产厂房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场地使用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产权证明/不动产登记证书。经营场所必须与备案地址一致。

7

从业人员汇总表(附件3)

纸质

附带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提供从业人员培训证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提供特种作业资质证明。

8

维修管理制度

纸质

需提供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汽车维修人员培训制度,汽车维修设备管理制度,汽车维修配件管理制度,汽车维修质量承诺,汽车维修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汽车维修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9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纸质

需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及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

10

环境保护措施

纸质

需提供环境保护制度和废机油、固体废物等危废物环保处置措施。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另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2

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的材料

纸质

图片或清单

13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纸质

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14

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表

纸质

安全管理人员清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

15

安全操作规程

纸质


2、三类维修业务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备注

1

营业执照

原件和复印件


2

申请人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3

授权委托书

纸质

委托他人办理时,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需有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签字

4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附件1)

纸质

申请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5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登记表(附件2

纸质

首页加盖企业公章

6

经营场所情况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需提供场地租赁协议(注明生产厂房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场地使用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产权证明/不动产登记证书。

7

从业人员汇总表(附件3

纸质

附带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8

维修管理制度

纸质

需提供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汽车维修人员培训制度、汽车维修设备管理制度、汽车维修配件管理制度。

9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纸质

需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及责任制度。

10

环境保护措施

纸质

需提供环境保护制度和废机油、固体废物等危废物环保处置措施

备案三类汽车维修(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还应具有以下制度

12

汽车维修质量承诺

纸质


13

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纸质


14

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

纸质


3、摩托车维修业务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备注

1

营业执照

原件和复印件


2

申请人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3

授权委托书

纸质

委托他人办理时,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需有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签字

4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附件1)

纸质

申请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5

摩托车维修经营备案登记表(附件2)

纸质

首页加盖企业公章

6

经营场所情况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需提供场地租赁协议(注明生产厂房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场地使用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产权证明/不动产登记证书。

7

从业人员汇总表(附件3

纸质

附带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8

设备检定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材料

9

维修管理制度

纸质

需提供摩托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人员培训制度、摩托车维修设备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配件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质量承诺。

10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纸质

安全生产管理及责任制度。

11

环境保护措施

纸质

环境保护制度;废机油、固体废物等危废物环保处置措施。

4、从事连锁维修经营业务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备注

1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复印件

纸质


2

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纸质


3

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纸质


4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承诺书

纸质


5、备案变更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备注

1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纸质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中填写相应变更事项。

2

补充材料

纸质

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备案要求的申报材料提供补充材料。

6、工时备案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备注

1

济南市汽车维修公示承诺项目报备表(附件4

纸质

完成维修经营备案的企业,按照相应类别填报并加盖企业公章。

法定时限:即办

承诺时限:即办

是否收费:不收费

结果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E5-E8窗口

咨询电话:0531-68966368

监督电话:0531-62356103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jnjtj.jinan.gov.cn/

其他要求:备案完成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机动车维修标志牌》(附件5),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备案部门: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监督电话:0531-62356103;监制: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