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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及例外情形
发布者:济南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18-11-24 13:47:14  阅读:2581次 

【本季关注】

    案例:王某在选购一套二手房时,被卖方告知该房产已经有人承租,租期尚有九个月才到期,王某以为购买了房屋后就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搬离,于是与卖方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在与承租人交涉限期搬离过程中,承租人以“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为由要求继续承租,拒不搬出。承租人的做法有无合法依据呢?

【权威说法】

    上述承租人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 通俗地讲,是指房屋有租赁约定的情况下,租赁期限内,买卖关系不能打破租赁关系,新房主无法行使房屋的使用权,此时,租赁权的效力大于转让效力。只有当租赁约定到期时,新房主才可以行使房屋的使用权。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因买卖发生转移的时候,买受人(即新房主)仍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由此可见,在上述案例中,承租人提出要求继续租赁的要求是合法的,承租人的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王某无权要求承租人限期搬离,但是有权要求承租人按原合同标准支付租金。

    “买卖不破租赁”也有例外情形,以下三种情况就不能适用:

    1、房屋在出租前就已经设立抵押权的,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拍卖房屋时,抵押权优于承租权,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则法院拍卖的时候不适用该规则。

    3、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作为房屋买受人应在购房前充分了解要购买的房屋是否已经出租、租期和租金等情形,避免影响自己的购房用途或自己的投资计划;作为出卖方应提前告知买受人和承租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宣传员  黄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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